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责令老赖报告财产限制老赖出境权利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破解执行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该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印发,该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共四十条,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法院执行程序中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对解决执行难,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可提起专门诉讼
  司法解释中专门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作了规定。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及其数额多少、受偿顺序有问题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司法解释规定,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

  报告财产令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报告财产期间的长短,则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掌握。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还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限制出境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但具体可以对哪些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据新华社